基本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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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 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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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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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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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成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、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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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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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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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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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。
(点击展示条款内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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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对象
(可多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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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 单位
R 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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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动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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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 依职权
£ 依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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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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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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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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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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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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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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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办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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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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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方式(可多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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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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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信息
办理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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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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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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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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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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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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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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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辖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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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陆丰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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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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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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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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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、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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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量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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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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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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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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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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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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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办理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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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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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办理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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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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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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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税务检查流程图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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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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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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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介服务及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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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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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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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,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,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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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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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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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,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执行,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;
2.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,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,并有明显的转移、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,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;
3.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,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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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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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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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查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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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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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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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途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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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12366.chinatax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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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度结果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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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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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名称及样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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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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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公示渠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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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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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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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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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责任
监督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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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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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
1.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或索取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2.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,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,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;
3.滥用职权,故意刁难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;
4.对控告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;
5.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;
6.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检举人保密的;
7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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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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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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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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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0660-88907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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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受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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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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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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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0660-88911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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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受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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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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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和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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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0660-8890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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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救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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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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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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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和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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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
0660-32962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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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管辖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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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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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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